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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10-14 作者:学院办公室 浏览次数:374

  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水平,推动学科更好的发展,依据学校《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2001年)和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高,思想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必须是副教授 (或相当于副教授) 以上的教学研究人员;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新遴选硕士生导师年龄应在55岁以下,其中40岁以下申请遴选导师的,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科研的能力。作为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着科研项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年均科研费2000元以上。近五年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过5篇以上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两篇为核心期刊;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获得厅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
4.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独立讲授一门本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
二、导师职责:
    1.导师是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言传身教。
    2.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导师要了解并掌握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注重研究生政治素质及综合素质的培养,关心研究生的全面成长和人身财产安全。
3.成立学科导师组。导师在学院及导师组的统一安排下,制定与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完成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4.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指导和关心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论文研究,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安排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实践;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选题,指导文献阅读,审定开题报告和试验设计,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进展并帮助解决科研过程出现的问题;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切实把好培养质量关。
5.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并为研究生开设专题讲座。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论文综述报告和科研进展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工作。
6.参加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对研究生做出客观、准确、公正、全面的评价,协助学院做好优秀研究生的推荐选拔工作和优秀硕士论文的推荐评选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三、导师工作的检查与评价
1.研究生导师实行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根据导师条件和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具备条件者,停止下一年招生资格。对连续三年审核无招生资格者,再上岗时需重新履行遴选程序。对审核符合招生条件的导师,实行与教授同时聘任到退休的聘任办法,退休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研究生。
2.学校每二年评选一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额为导师总数的10—15%。届时,学院将依据本条例中的导师职责,在全面考核、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推选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对指导的研究生受纪律处分,或因课程不及格而受处理,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论文评阅、答辩出现问题的,不能评为优秀指导教师,并视情况减少或停止招收研究生。
优秀指导教师的奖励办法参照学校评选优秀教师的办法执行。
3.对指导的研究生获评国家级和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由学校给予相应奖励。奖励办法为,对获评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与获得省级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同等对待。
四、附则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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